關于轉發省住建廳《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試行)等四個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區建設主管部門,各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單位:
現將省住建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試行)等四個規定的通知》(建市【2015】72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合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5年5月7日
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試行)》等四個規定的通知
建市【2015】72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城鄉建設委、規劃建設委),廣德、宿松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局):
現將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試行)>等四個規定的通知》(建市〔2015〕35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工作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提高認識
各市、省直管縣要高度重視,住房城鄉建設部《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試行)》等四個規定明確了建設單位等各方項目負責人的責任和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是貫徹落實全國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重要舉措,對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質量,更好地促進建筑業健康持續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二、落實責任
進一步落實建設單位、建筑工程勘察單位、建筑工程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建筑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質量安全責任,項目負責人要嚴格按照質量安全責任規定履行職責。
三、監督檢查
加強對項目負責人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在檢查中發現項目負責人違反規定的,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信用懲戒或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信用管理
應當建立健全項目負責人的信用檔案,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罰處理結果記入安徽省工程建設監管和信用管理平臺,并予以公布。
2015年3月26日